一是对象区分:
1.因灾倒损住房是指倒损前,以居住为目的、且正在使用的日常生活起居用房,长期闲置不用的居民住房不列入——正在居住。全家长期外出打工,几年不回来倒塌的不纳入。
2.所有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部队、村(居)委会等工作用房,独立的厨房、牲畜棚和仓房等辅助用房、活动房、工棚、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列入范围——永久性住房。
3.对已建新房、原未拆的旧房倒损不予认定——喜新厌旧。
4.对人为因素如失火造成倒塌的不统计在内——天灾非人祸。
综合起来: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正在居住的永久性住房倒塌,两套以上住房以最好的房子为准。
二是倒损程度:
1.倒塌房屋:是因灾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或房顶坍塌,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、倒毁的,必须进行拆除重建。
2.损坏房屋:指因灾导致房屋部分承重构件出现损坏,或非承重构件出现明显裂缝,或附属构件遭受破坏,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才可以居住的房屋。较大规模修复是指需要一个工日以上的工作量,达不到一个工日的不列入损坏房屋(一个工日是指一个职工的八小时劳动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