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省乡镇(不含县城城区)、村庄、学校、国营农场和林场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。凡因开矿、建厂、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、水量不足、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,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。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政府负总责,中央和省给予指导和投资支持。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负责解决本系统内农(林、牧)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,中央给予投资支持。其它农(林、牧)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实行属地管理,由所在地方政府负责。
部门分工: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、项目审批、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。水务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,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。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、监测,并提出地氟病、地砷病病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。